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吳楊慧)近年來,大量虛擬幣公司打著“虛擬幣能發(fā)橫財”的旗號,發(fā)行各種虛擬貨幣,坊間流傳的幣圈“造富神話”,讓炒幣進入普通民眾的視野,不少人抱著一夜暴富的心態(tài)沖進幣圈,結(jié)果損失慘重,一夜報“負”。近日,桑植縣人民法院芙蓉橋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涉及虛擬貨幣的糾紛案。
張某和王某系大學同學,2023年初,張某在得知王某炒泰達幣(又稱USTD)賺了不少錢后,就將父母為其準備買房的首付款投入炒幣。同年4月,因自行炒“幣”虧損,張某與王某就通過微信約定,由王某幫忙交易炒作泰達幣,并給予營利的10%作為報酬,隨即通過平臺將12 000個泰達幣轉(zhuǎn)入王某賬戶。自5月7日開始,張某要求王某將代持交易的泰達幣返還,但王某未予返還。5月中旬,進行交易炒作泰達幣的平臺被封禁,張某要求王某以人民幣償還或出具欠條未果,于是便訴至法院,要求王某歸還欠款86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。庭審中,王某辯稱雙方不是民間借貸關(guān)系,而是委托理財合同關(guān)系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泰達幣不具有法償性,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,虛擬貨幣相關(guān)業(yè)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。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的本金及利息,是以2023年5月7日當天泰達幣和美元的匯率進行換算,再折算成人民幣后得出。因雙方交易炒作虛擬幣的行為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民事行為,本案無論是基于張某訴稱的借貸關(guān)系,或是基于王某辯稱的委托理財合同關(guān)系,抑或是其他法律關(guān)系,其損失均不受法律保護,應由張某自行承擔,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說法:
2021年9月15日,中國人民銀行、中央網(wǎng)信辦、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關(guān)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,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。比特幣、以太幣、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(fā)行、使用加密技術(shù)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(shù)、以數(shù)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,其不具有法償性,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。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(guān)衍生品,違背公序良俗的,相關(guān)民事法律行為無效,由此引發(fā)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。涉嫌破壞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,由相關(guān)部門依法查處。在此法院提醒廣大人民群眾,要樹立正確投資理念,增強風險防范意識,警惕虛擬貨幣詐騙、傳銷、洗錢等違法行為。不要盲目跟風炒作,時刻警惕投機風險,避免自身財產(chǎn)損失。
責編:蔣文娟
一審:蔣文娟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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